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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讲信用不再“随心所欲”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

2017-11-10 阅读:1302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那么,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信用将与个人生活越来越紧密
  对于一些人来说,信用是可以只说不做的东西,因此在生活中,信用卡逾期未还、电信欺诈、盗版侵权等等失信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然而,今天随着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实施,讲信用变得不再随心所欲。
  骑过共享单车的市民,都会注意到在支付宝共享单车扫码骑车时,包括小黄车在内的几家共享单车企业都会支持的“芝麻信用良好,免押金用车”活动。将个人信用与骑单车免押金联系在一起,市人大代表庄振文认为这是将个人信用进行市场应用的一个成功案例。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为了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上海将敲承重墙、群租、违法搭建等行为纳入市民或社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中。去年全市已有500多件违法搭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据了解当事人将在贷款、工作、出国、居住证管理积分方面有负面影响。
  “现在法规刚刚起步,更多考虑的是个人信息不被滥用,防止造成对个人造成困扰。未来我从探索角度讲,”市人大代表庄振文认为,未来将有更多涉及公共信用领域的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个人信用。“这些信息一旦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上,可以通过第三方出一个信用报告,我们就能综合看到某一个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情况,然后做出一个评价。”
  信用对社会管理意义深远
  社会信用条例的实施使得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变得更加完善,庄振文代表认为,条例的出台不仅在于规范个人的行为,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对整个社会管理产生影响,“我们现在政府管理社会成本非常高。如果每个人都守信,社会运营的效率提高了,同时运营的管理成本也大大下降了。”
  条例第九条明确,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信息为,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六类。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庄振文代表认为目录会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没有直接纳入到信用信息目录的,未来可能就是严重的失信问题。从法规上讲,有些方面不太适用,有些没有涉及到,也需要在法规上加以补充。”
  庄振文代表以老旧小区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为例,“老旧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是很大的问题。现在政府财政补贴一部分,物业管理费比较低,维护的成本比较高,一些国有物业公司勉强支撑,再有一些居民不付管理费,其实是很难生存的。”庄振文代表认为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是一个严重的失信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整个小区的,每一家交的费用都是为公共服务提供费用的,所以个别不交都是损害公共利益,所以这种是否也可以认为是‘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信用应用市场属性不足
  如何让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发挥应有的作用?条例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或者购买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分类管理。此外条例还明确市政府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如果第三方征信机构在整个信用市场中不能有很好的发展,那么这个信用体系就没有真正建立。大量的信用信息在平台上没有机构和个人获取应用,那肯定是有问题的。”
  近年来,上海在拓宽政府应用、创新市场应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政府应用方面,市区两级政府聚焦六个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应用事项693项。在市场应用方面,张江企业信用促进中心,以信用手段帮助600多家企业融资约50亿元;信用服务机构与摩拜单车合作,将不良出行行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等。但是庄振文代表认为,因为缺乏信用体系的整体布局、有效引导和大力推动,导致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的市场属性不足,不能形成市场和社会对信用信息的足够重视和约束力。
  “目前,社会信用机构对信用信息的运用,还需要鼓励、引导。国外更多是信用信息的市场应用,而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上。”庄振文代表表示,对此政府应该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尽可能地参与运用社会信用信息。
  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将条例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庄振文代表建议,还要进一步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合作机制,进一步探索与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合作,推动与其他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认,同时加快实现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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